近日,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過二審終審,裁定維持隆林法院一審判決,判令伍某支付黃某水泥貨款21000元。
伍某到黃某水泥店賒購水泥70噸用于建設(shè)廠房,并當場出具欠條,載明“欠黃老板21000元”。在賣出水泥后,黃某多次催款受到伍某拒絕,伍某稱欠條上寫明的是黃老板,而不是黃某本人。2016年1月19日,黃某向隆林法院起訴要求對方還款。
伍某向黃某賒帳購買水泥70噸,并寫欠條和簽名、捺手印交給黃某持有,是雙方達成買賣合同的書面表現(xiàn)形式,且欠條中載明了水泥牌子及噸位、價款、付款時間等內(nèi)容,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買賣合同關(guān)系清楚,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明確。而且,伍某辯稱黃老板不是黃某,但是又不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證明真正的黃老板是誰,屬舉證不能,應當承擔對已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終, 隆林法院一審判決由伍某賠償支付黃某水泥貨款21000元。伍某不服提起上訴,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一審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