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再審審查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2016年10月24日,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頂公司”)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人民院”)(2016)最高法民申2236號的《民事裁定書》,現(xiàn)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
再審申請人:四川金頂集團成都水泥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金頂公司
再審申請人四川金頂集團成都水泥有限公司因與金頂公司股東出資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知民終字第92號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上述案件情況詳見公司臨2016-013、051號公告)。
二、本次訴訟案件的審理裁定情況
駁回四川金頂集團成都水泥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沒有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裁定不會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生影響。公司將根據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10月24日
報備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236號】《民事裁定書》